此次上交所起草了《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5號——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
一是完善股份減持規則體系。將此前分散在業務細則、業務通知、監管問答中的有關規定加以整合,并進行連續編號管理,從而形成以股東及董監高股份減持指引為中心,以詢價轉讓和配售指引、創投基金減持特別規定為配套的股份減持自律監管規則體系,提升規則簡明友好度。
二是嚴格規范大股東、董監高等主體的股份減持行為。在原有股份減持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具體的實施安排。從嚴做好大股東減持管理,明確各證券賬戶所持股份與其轉融通出借尚未歸還或者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尚未購回的股份數量合并計算等要求。重申控股股東、實控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破發、破凈、分紅不達標等情形下不得披露減持計劃等要求。完善大股東與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負面情形,明確因涉及有關違法違規情形的,在相應期限內不得減持。
三是強化股份減持的信息披露監管要求。嚴格落實減持預披露要求,進一步強化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需要提前15個交易日預披露的規定。將減持計劃的時間區間由最多6個月調整為最多3個月,更好明確市場預期。
四是切實防范繞道減持。落實“有效防范繞道減持”的要求,針對利用“身份”繞道、利用“交易”繞道和利用“工具”繞道作了安排,進一步明確了大股東、董監高在離婚、解散分立、解除一致行動關系,司法強制執行、股票質押等證券交易違約處置,實施贈與,以及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的衍生品交易、轉融通出借、融券賣出、認購申購ETF等情形下的規則適用。
此外,還對詢價轉讓和配售業務中的交易過戶流程等作了必要的優化。